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
2003〕
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
2002〕
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各学科新的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有利于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校招生的逐步协调。
二、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指导下由各省区实施的国家级考试,是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全面评价。考察结果是评估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毕业、升学要求的基本依据之一。其主要功能:
(一)对高中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政府监控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高中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考察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决策,评估、督导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研部门从事教育研究、教学指导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认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学生高中毕业的重要依据。其他中等教育学校学生和社会考生经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可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三)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模块教学基础上的水平性考试,是检验学生通过必修、选修模块相关知识的学习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其考核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成绩使用的具体办法将在高校招生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
三、科目设置、内容及时间
(一)统考范围
限定在必修学分相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
(二)科目设置
自治区、兵团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统考:语文、英语(汉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十一门学科(其中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由自治区、兵团统一制定标准,统一命题,暂由地、州、市、师组织实施)。
地、州、市、师考试(考查)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等学科(项)。
课程计划中规定的其它科目的考试(考查),由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与分值
自治区、兵团统考科目按照新课程计划的时间要求,本着学一门考一门的原则,学完即考。自治区、兵团每年元月、七月设两次考试,每次统考全科开考,供考生随时报考。每位学生每科最多允许报考两次,选高分的一次计入成绩。各科目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汉语)三科每科为
120分钟,其他科目每科为
90分钟,各科分值均为
100分。
学业水平考试统考成绩实行等级制,学生考试成绩按
A、
B、
C、
D划分为四级等第呈现。
A为优秀,
B为良好,
C为及格,
D为不及格。考试成绩只记载等级,不公布原始分数。其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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